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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 103.03.14

目錄

【一】一般事項

Q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為何?……………………………………………………6

Q2: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6

Q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6

Q4:訂定本辦法之目的為何?…………………………………………6

Q5: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應稱之為「颱風假」抑或「災防假」?…………………………………………………………………7

Q6為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不行補班補課機制? …………7

 

【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Q7:風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8

Q8:水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8

Q9:震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9

Q10:土石流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如何運用「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作為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參考基準?………………9

Q11:訂定「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9

Q12:如發生沙塵暴,政府機關及學校是否有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10

 

【三】通報作業

Q13: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權責機關為何?應注意作業及程序為何? …………………………11

Q1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否於天然災害期間,將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權責授權所屬各區、鄉(鎮、市)長?……………11

Q15: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區、鄉(鎮、市)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發布權責為何? ……………………………………………………12

Q16: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在何種情形下可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其通報程序為何? ………………………12

Q17: 有關各地區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時機為何? ………12

Q18: 各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是否應與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13

Q19: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於汛期前,應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事項為何? …………………………………………13

Q20: 天然災害期間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是否仍應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 ………………………………13

Q21: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情形為何?作業程序為何?…………………………13

Q22: 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14

Q23: 外國人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14

 

【四】人員出勤處理

Q24: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公務人員出勤之處理方式為何? ……………………………………………………………15

Q25: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民間企業是否比照或另有不同規定? …………………………………15

Q26: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 …………………………………………………………15

Q27: 天災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15

Q28: 天然災害發生時經宣布停止上班,當日擔任值日人員,於天然災害解除恢復上班後,可否予以補休假? …………………15

Q29: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原排定值勤(日、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 ……16

Q30: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仍照常出勤,可否予以補休?……………………………………………16

Q31: 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已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可否於事後補休? ………………………………………………16

Q32: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指示奉派至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16

Q33: 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未宣布停止上班,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17

Q34: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停止上班上課,公教員工如因職務需要仍須照常出勤時,可否以停止上班上課為由拒絕出勤?………17

Q35:公務人員奉派參加會議,已於前一日出發至出差地,會議當日出差地為未停止上班地區,惟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照常出勤部分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17

Q36: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當日出發時服務機關所在地尚未宣布停止上班,惟後來宣布停止上班,是否可據此中斷前往訓練行程,又如當日仍照常受訓,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17

Q37: 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如遇兩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18

Q38: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當日之請假應如何處理?………………………………………18

Q39:公務人員原以休假名義申請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18

Q40:有關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適用疑義?…………18

Q41: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得否核給加班費或補休? ………………………………………………………………19

Q42: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女者,其出勤應如何處理?………………………………………20

Q43: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發布停止上課時,其行政人員應否到校上班?………………………………………………………………20

 

【五】其他

Q44: 公教員工於返鄉省親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假別應如何處理?………………………………20

Q45: 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治療或休養期間可否准予當事人以停止上班登記?………………………………………20

Q46: 離島地區公務人員非因公赴,於假滿當日因天候不佳致班機取消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得否比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處理? ……………………………………………………………20

Q47: 公務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遇當地天然災害不能如期回國之出勤應如何處理? ………………………………………21

Q48: 哪些機關(構)用本辦法規定? …………………………21

Q49: 學校是否可以另訂補充規定實施? …………………………21

Q50:颱風來襲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可否予以扣除及應如何扣除,改以停止上班及上課登記?………………………………………………………………21

Q51連續請扣薪事假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應否扣除?…………22

Q52娩假遇停止上班應否扣除?……………………………………22

Q53:公務人員於休假時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23

Q54: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今天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上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晚上停止上班上課」之起始時間各為何? ………………………………………………………23

Q55:有關天然災害期間,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惟其服務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師停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 ……………23


【一】一般事項

Q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為何

A1: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包括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災害。

Q2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A2: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又民間企業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其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部規定辦理。

Q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

A3:(一)避免生命財產發生損害:給予公教員工及學生於災害發生前妥作預防,災害發生時避免因上班上課及往返途中遭遇危難。

(二)便於災後重建:天然災害發生後,受災情影響而無法正常上班上課,或為利處理善後,並從事災後重建工作。

Q4訂定本辦法之目的為何

A4:(一)訂定統一基準,便建立共識:依照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客觀事實需要,訂統一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建立全民共識,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明定作業處理方式:為應天然災害發生時緊急應變之需,明定有關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及通報作業之處理程序,以使政府機關、學校及民眾均有所依循。

(三)明確規定權責機關:可使各地區之公教員工及學生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適時連查詢並妥切因應。另由各通報權責機關決定並發布所轄地區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四)便於宣導,建立安全防護理念:本辦法係基於臺灣地區自然環境之天然災害特殊性而訂定,藉以培養公教員工及機關、學校安全防護理念。

(五)便於預防及搶救:本辦法除可作事先宣導防範及預防外,亦可作為災害發生即時因應及搶救之參考。

Q5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應稱之為「颱風假」抑或「災防假」

A5:現行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社會媒體及一般民眾大多以颱風假定義,惟颱風成災僅為天然災害之型態之一,且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班停課之目的,係為避免天然災害之發生及擴大因應措施,為免民眾對於颱風假有所期待並予以正確教育,故應以「災防假」稱之。

Q6為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不行補班補課機制

A6:天然災害經發布停止上班,是為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之臨時性緊急應變措施,使政府從事災害防救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為目的,公務人員之出勤處理並以「停止上班登記」,非視同當然放假,亦無所謂颱風假。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1727日邀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等專業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商「將短時強降雨納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機制相關事宜」會議,經會議決議,因天然災害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因素,非民眾所能預測,又事後補班補課機制,將影響民眾生活作息,經簽奉行政院核定不行補班補課機制在案。

 

【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Q7風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A7:(一)通案性:綜合考量風力、雨量等因素

1. 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4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

2. 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二)非通案性:

1. 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本辦法第4條第1款、第2款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但仍照常上班。

2. 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3. 停止上班、上課後,該地區因風災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上開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風力基準,但須繼續停止上班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Q8水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A8:(一)通案性:

1. 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2. 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

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二)非通案性:參照風災。

Q9震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A9:(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倒塌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住所未達前款之基準,但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Q10土石流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如何運用「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作為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參考基準?

A10:(一)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累積降雨量(24小時)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二)      依據土石流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      另「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發布,惟因該基準值變動頻繁,本辦法僅作原則規定,未來水土保持局如修正該基準值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即配合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      有關「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相關資訊,均即時公開在土石流防災資訊網網址為http://246.swcb.gov.tw,請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單位自行上網查閱,並密切注意相關資訊。

Q11訂定「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A11:本辦法於9918日修正時已將「各地區雨量警戒值」列為

附表,其訂定之目的如下:

(一)作為大雨發生時危險警戒之用,利地方防救災單位提高警覺,以為即時因應處理。

(二)嗣後如遇豪大雨發生,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根據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雨量觀測或預報資料,並就各地區所定雨量警戒值及降雨量實測值,綜合研判,於有致災之疑慮時,應即考量並決定所轄地區全面或部分區域停止上班上課,或由轄區內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三)作為嗣後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考量標準之一,以期因地制宜。

 

備註:1.中央氣象局公布之雨量分級標準如下:

大雨(24小時累積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且其中至少有1小時雨量達15毫米以上。

豪雨(24小時累積降雨量達130毫米以上)。

大豪雨(24小時累積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

超大豪雨(24小時累積降雨量達350毫米以上)。

2.各通報權責機關所定雨量警戒值,日後仍可視環境變遷或透過科學實證模擬作必要調整,並非一成不變。

 
 

 

 

 

 

 

 


Q12如發生沙塵暴,政府機關及學校是否有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A12:(一)查本辦法第3條規定,天然災害範圍係包含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又8條規定,其他天然災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已列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據上,沙塵暴來襲如符合上開情事時,各通報權責機關各直轄市及縣政府得依上開規定發布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

(二)有關訂定沙塵暴學校停止上課基準一節,事屬教育部權責,學童如依教育部規定停止上課,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女者,可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各類別人員請假規範,請家庭照顧假或休假辦理。

 

【三】通報作業

Q13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權責機關為何?應注意作業及程序為何

A13:(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

(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通報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四)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五)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六)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七)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業。

Q1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否於天然災害期間,將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權責授權所屬各區、鄉(鎮、市)長

A14: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通報權責授權所屬各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Q15天然災害發生時,各區、鄉(鎮、市)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發布權責為何

A15: 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通報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天然災害發生時,各區、鄉(鎮、市)長得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範圍及上開規定自行決定發布其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並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

Q16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在何種情形下可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其通報程序為何

A16: 因受天然災害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得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該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後,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與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者,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Q17有關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時機為何

A17:(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7時至10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11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風力(平均風力7級以上或陣風10級以上)或雨量參考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430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5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1030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11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況,隨時發布之。

Q18各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是否應與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A18:為避免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一,影響民眾生活作息,同時衡酌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為實際共同生活圈之情形,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以提升行政效率,達事權統一之目的。

Q19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於汛期前,應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事項為何

A19: 為因應汛期來臨,明瞭天然災害相關通報作業機制及規定,以利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作適當之決定,本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課予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向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資料及準備措施(如相關法規、宣導情形及所屬機關回報之停班停課情形等)之義務。

Q20天然災害期間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是否仍應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

A20: 天然災害發生時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因部分機關、學校仍有公務上的活動,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完全比照週一至週五之通報機制,發布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供各界查詢參考。

Q21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情形為何?作業程序為何

A21:(一)依本辦法第13條規定,可自行決定之情形如下:

1. 為清理颱風過境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2.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3.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4. 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5. 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於符合上開情形自行決定後,應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並檢具相關證明,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Q22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A22:颱風過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網址為http://www.dgpa.gov.tw將適時切換為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畫面,供各界查閱。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單位係透過「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即時播報服務系統」,以電話語音輸入方式設定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相關訊息;而民眾亦可撥打該系統服務專線0203-001-66,收聽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

Q23外國人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

A23:為建構英語友善環境,增進旅居臺灣之外國人查詢天然災害停班、停課之便利性,颱風過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旅居臺灣之外國人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之「天然災害上班及上課狀態代碼」英文網頁網址為http://www.dgpa.gov.tw查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停止上班及上課狀況。

 

【四】人員出勤處理

Q2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公教人員出勤之處理方式為何

A24: 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除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外,其餘人員係以停班()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

Q25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民間企業是否比照或另有不同規定

A25: 查本辦法第18條規定,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民間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請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處理。該部免付費電話專線:0800-085-151

Q26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

A26:(一)天然災害發生時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如因職務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以加班處理。

(二)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人員,得核實支給加班費。

Q27天然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A27: 公教員工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

Q28天然災害發生時經宣布停止上班,當日擔任值日人員,於天然災害解除恢復上班後,可否予以補休假

A28: 值日目前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衡酌規定,有關值日人員之補休假等事宜,仍請依各機關所訂之值日規定辦理。

Q29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原排定值勤(日、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

A29: 值勤津貼費用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規定,仍請依各機關所訂之值勤有關規定辦理。

Q30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仍照常出勤,可否予以補休

A30: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其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上開輪班人員於停止上班期間,仍應照常出勤,其照常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構)核予補休或支給加班費;至上開人員排定輪休之日如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因無到公服勤事實,尚不得予以補休。

Q31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已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可否於事後補休

A31: 天然災害發生時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其目的在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天然災害來襲生命、財務遭受損失。故已出差至天然災害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因無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本辦法之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

Q32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未宣布停止上班,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A32: 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機關、學校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性緊急措施,如因職務需要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核實支給加班費或給予補休假。至於服務機關所在地區未宣布停止上班,惟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者,如確有執行職務之情形,尚宜比照適用上開規定,以期衡平

Q33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指示奉派至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A33:上開情形屬天然災害發生時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奉派執行職務,得以加班處理,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Q34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停止上班上課,公教員工如因職務需要仍須照常出勤時,可否以停止上班上課為由拒絕出勤

A34: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亦即不得藉口停止上班上課,而拒絕出勤。

Q35公務人員奉派參加會議,已於前一日出發至出差地,會議當日出差地為未停止上班地區,惟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照常出勤部分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A35:奉派出差至天然災害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因無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之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

Q36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當日出發時服務機關所在地尚未宣布停止上班,惟後來宣布停止上班,是否可據此中斷前往訓練行程,又如當日仍照常受訓,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A36:公務人員於機關所在地宣布停止上班前如出發前往未停止上班地區受訓,不生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問題,仍應繼續執行原定行程,且亦無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問題。

Q37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如遇兩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A37:(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住所地照常上班上課者,亦一律停止上班上課以停班(課)登記。

(二)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登記。

Q38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

當日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38: 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有關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之規定,扣除停止上班之日數。

Q39公務人員原以休假名義申請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39: 查銓敘部84112784台中法四字第1215759號函略,公務人員奉准出國旅遊期間,適逢颱風過境,機關停止辦公,得將該颱風日視為例假日予以扣除,而循例以放假處理,公務人員以休假名義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日數應扣除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之日數。

Q40有關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適用疑義

A40:(一)有關所稱「直系親屬」及「其所居住之房屋」等疑義一節,查依旨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登記。所稱「直系親屬」之範圍,參照民法之親屬規定,係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所稱「其所居住之房屋」,則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的房屋(配偶之父母屬直系姻親,自包含在內)。

(二)有關受災同仁處理善後致受傷住院,得否准予停止上班登記,並以15日為限一節,公教員工所居住的房屋如需處理善後,並經機關准予停止上班登記,其於修繕房屋時受傷住院之出勤處理,同意得比照上開第13條規定辦理。

(三)所稱「15日」停止上班登記時間之起迄一節,查原人事局901116局考字030387號書函略旨揭辦法15日」其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不含例假日),惟為利受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止上班期間准予受災當事人分段申請,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日常作息。

Q41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得否核給加班費或補休

A41:查原人事局90102490局考字第200782書函略,公務人員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所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其服務機關仍照常辦公,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首長指定出勤者,得由機關核酌給予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此,公務人員如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以其毋須上班,自不生加班費支給或補休假問題。

Q42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女者,其出勤應如何處理

A42: 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含學校寒暑假輔導課、安親班、幼兒園或私人托嬰)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並未限父母雙方均為公教人員)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

Q43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發布停止上課時,其行政人員應否到校上班

A43: 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個別發布停止上課時,其行政人員是否仍應照常出勤,係屬學校之行政權責,宜請各學校依權責辦理。

 

【五】其他

Q44公教員工於返鄉省親適逢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假別應如何處理

A44: 公教員工返鄉省親,返程日因適逢天然災害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記。

Q45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治療或休養期間可否准予當事人以停止上班登記

A45: 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期間須治療或休養者,仍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Q46離島地區公務人員非因公赴,於假滿當日因天候不佳致班機取消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得否比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處理

A46: 為因應離島之特殊狀況,避免影響公務人員至外島服務之意願,准予非因公赴之離島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係包括休假、補休假、例假日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規範之各種假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處理。

Q47公務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遇當地天然災害不能如期回國之出勤應如何處理

A47: 公務人員請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非因公性質,為免寬濫,並考量公私部門給假衡平性,仍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請休假或事假辦理。

Q48哪些機關(構)用本辦法規定

A48: 依本辦法第18條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特殊性質機關,用本辦法之規定。

Q49學校是否可以另訂補充規定實施

A49:各級學校之性質與適用對象與一般行政機關不盡相同,為兼顧實際狀況,學校部分得由教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另訂補充規定。

Q50颱風來襲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可否予以扣除及應如何扣除,改以停止上班及上課登記

A50:(一)查銓敘部941013日部法二字第0942551433號書函略,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期間遇停止辦公時,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至於公假及延長病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則無需扣除,惟公假事由諸如政府舉辦之考試、國內外機關團體舉辦與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庭作證等,亦另擇期延後舉辦時,得由服務機關再行核給公假前往。

(二)如權責機關宣布於下午4時後停止上班,茲舉當日下午之上班時間如為130分至530分為例,其於事假、病假或產前假等以時計之假期期間,當日下午430分至530分即得扣除請假時數1小時;至於休假、婚假、陪產假或喪假等以半日計之假期,當日下午130分至4時應到公服勤期間,既已實施假期,4時以後雖宣布停止上班,惟似無法再視同放假扣除假期。

Q51連續請扣薪事假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應否扣除

A51:查銓敘部6211962臺為典三字第47308號函釋規定略:「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如屬連續性者,(如請事假2個月)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例假日,按日扣除按:俸薪現改為(薪)給。」是連續請扣薪事假於停止上班日仍應按上開函釋按日扣除(薪)給。

Q52娩假遇停止上班應否扣除

A52:(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務人員於分娩後,給42日,娩假應一次請畢;第15條規定,請假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除但書情形外,扣除例假日。次查銓敘部9092890法二字第2071464號書函略,請假規則並無假得以時計之規定。另依銓敘部941013日部法二字第0942551433號書函略,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二)綜上,娩假係非以時計算之假別,如於娩假期間遇有天然災害發生有停止上班及上課半日或1日之情形者,則依請假規定第15條規定予以扣除;如停止上班及上課未達半日以上(例如下午2點停止上班、上課),則無法扣除。

Q53公務人員於休假時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53:查原人事局9092690局考字第200705函示略,如公務人員已安排於休假期間消費,雖因天然災害發生,經權責機關宣布當日停止辦公,惟當事人自行審酌後,當日仍願以休假登記者,自得依規定申請休假補助費。

Q54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今天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上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晚上停止上班上課」之起始時間各為何

A54(一)全日:依實務作業情形,如各縣市政府於前1日晚上10時前發布明日停班停課1日,則停班停課起始點為隔日零時零分起;如於當日上午430分宣布當日停班停課1日,其起始點則為一般上班及上課始點(通常為上午8時起,並依各該機關彈性上班時間而有所不同)。

(二)上午:起始點為上午一般上班及上課始點(通常為上午8時起,並依各該機關彈性上班時間而有所不同)。

(三)下午:起始點為下午一般上班及上課始點(通常為下午130分起,並依各該機關彈性上班時間而有所不同)。

(四)晚上: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6年召開之商修正作業辦法會議決議,以晚上6時為起始點。

Q55有關天然災害期間,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惟其服務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師停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

A55:查教育部10264教人(三)字第1020077060號函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係由服務機關學校實以「停止辦公」登記按:配合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修正,應修正為「停止上班」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教師依規定由服務學校給予停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等,事涉地方制度事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秉權責辦理。